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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资质细则

2016年汽车联开放平台招商标准


第一章 2016年汽车联开放平台招商重点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入驻须知

第四章 开店入驻限制

第五章 卖家入驻标准

第六章 店铺类型及相关要求

第七章 资费标准

第八章 店铺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2016年汽车联开放平台招商重点

1.1 品牌

国际国内知名汽车及汽车用品、维修、服务连锁品牌

汽车联开放平台将一如既往的最大程度地维护卖家的品牌利益,尊重品牌传统和内涵,欢迎优质品牌旗舰店入驻。

1.2 商品

能够满足汽车联用户群体的优质商品及服务。

1.3 垂直电商

汽车联开放平台欢迎汽车行业商家入驻。汽车联电商开放平台为汽车行业商家提供优质用户群体,欢迎汽车行业电商为汽车联用户提供该领域专业、优质的商品及服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汽车销售、汽车用品、汽车维修、汽车服务等)所有商家。

 

第三章 入驻须知

3.1 汽车联开放平台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的收费说明均以汽车联开放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3.2 汽车联开放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其他因素退回卖家入驻申请。

3.3 汽车联开放平台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卖家提供其他资质。

3.4 汽车联开放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购买需求,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

3.5 卖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3.5.1 请务必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若卖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汽车联开放平台将不再与卖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汽车联开放平台规则及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3.5.2 卖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3.5.3 汽车联开放平台关于卖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卖家如变更3.5.2项所列信息,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汽车联;如未提前告知汽车联,汽车联将根据汽车联开放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3.6 汽车联开放平台可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卖家须为正式注册企业,暂时不接受非中国大陆注册企业的入驻申请。

3.7 汽车联开放平台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入驻开店申请,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卖家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TM状态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


第四章 汽车联店铺类型及相关要求

4.1 品牌店,卖家以自有品牌或加盟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汽车联开放平台开设品牌店的授权文件,入驻汽车联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4.1.1 品牌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品的品牌旗舰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标权利归卖家所有)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汽车联开放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独占性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独占性、不可撤销性)的品牌旗舰店;

经营多个自有品牌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品牌旗舰店(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舰店,主、子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商标权人开设的旗舰店;

4.1.2 开店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的开设汽车联开放平台旗舰店独占性授权文件的被授权企业。

4.2 专卖店,卖家持他人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授权文件在汽车联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4.2.1 专卖店类型:经营一个或多个授权品牌商品(多个授权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但未获得品牌(商标)权利人独占授权入驻汽车联开放平台的卖家专卖店;

4.2.2 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应有地域限制。

4.3 专营店,经营汽车联开放平台相同一级类目下两个及以上他人或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商品的店铺。

4.3.1 专营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相同一级类目下经营两个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入驻汽车联开放平台的卖家专营店;

相同一级类目下既经营他人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入驻汽车联开放平台的卖家专营店。

 

第五章 汽车联申请入驻资质标准

5.1 汽车联开放平台申请入驻资质标准详见《2016年汽车联开放平台招商资质标准细则》。

 

第六章 开店入驻限制

6.1 品牌入驻限制:

6.1.1 包含行业名称或通用名称的品牌;

6.1.2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6.1.3 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6.2 商号(或字号)入驻限制:

6.2.1 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

6.3 经营类目限制,卖家开店所经营的类目应当符合汽车联开放平台的相关标准,详细请参考《2016年汽车联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6.4 同一主体入驻的店铺限制:

6.4.1 商品重合度:要求店铺间同一类目经营的品牌及商品不得重复,经过汽车联审批的店铺不受此项约束。

6.5 同一主体重新入驻汽车联开放平台限制:

6.5.1 严重违规、资质造假被京东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驻;

6.5.2 若卖家一自然年内主动退出2次,则自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入驻。

6.6 续签限制:

6.6.1 须在每年3月15日18时之前完成续签申请的提交,每年3月31日18时之前完成平台使用费的缴纳,如果上一年及下一年资费及资料未补足,汽车联将在每年4月15日24时终止店铺服务并清退出汽车联开放平台。

6.6.2 卖家在服务期内未通过《汽车联开放平台商家店铺考核标准》,汽车联开放平台有权拒绝商家提出相应续展服务期的申请。

 

第七章 汽车联开放平台保证金/平台使用费/费率标准

7.1 保证金:卖家以“一店铺一保证金“原则向汽车联缴纳的用以保证店铺规范运营及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担保的金额。当卖家发生侵权、违约、违规行为时,汽车联可以依照与卖家签署的协议中相关约定及汽车联开放平台规则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给予消费者的赔偿。

7.1.1 保证金的调整、补足、退还、扣除、赔偿等依据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汽车联开放平台规则约定办理;

7.1.2 汽车联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保证金标准详见《2016年汽车联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7.1.3 跨类目保证金:就高原则,保证金按最高金额的类目缴纳;经营过程中增加的类目对应的保证金与原有保证金不一致,商家须补交差额部分。

7.1.4 保证金不足额时,卖家应在出现该等情况后5个自然日内及时补缴足额的保证金使可用余额达至最低保证金金额。汽车联可向卖家发出续费通知,如卖家在汽车联开放平台上有未结货款,汽车联有权从该等款项中扣除以补足保证金。如卖家逾期未能补足保证金,则汽车联开放平台有权对其店铺进行监管或终止服务。

7.2 平台使用费:卖家依照与汽车联签署的相关协议使用汽车联开放平台各项服务时缴纳的固定技术服务费用。汽车联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平台使用费标准详见《2016年汽车联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续签卖家的续展服务期间对应平台使用费须在每年3月31日18时前一次性缴纳;新签卖家须在申请入驻获得批准时一次性缴纳相应服务期间的平台使用费。

7.2.1 平台使用费结算:

7.2.1.1卖家主动要求停止店铺服务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7.2.1.2卖家因违规行为或资质造假被清退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7.2.1.3每个店铺的平台使用费依据相应的服务期计算并缴纳。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含)间的,开通当月按一个月收取平台使用费,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后一日间的,开通当月不收取平台使用费;

7.2.1.4拥有独立店铺ID的为一个店铺,若卖家根据经营情况须开通多个店铺的,须按照店铺数量缴纳相应的平台使用费。

7.3 费率:卖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称为“技术服务费费率”或“毛利保证率”)向汽车联缴纳的费用。汽车联开放平台各经营模式各经营类目对应的费率标准详见《2016年汽车联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第八章店铺服务期 


8.1 卖家每个店铺的第一个服务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3月31日止,第二个服务期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第三个、第四个……服务期以此类推,以一年为周期,除非店铺或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

8.2 卖家每个店铺的服务开通之日以汽车联通知或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8.3 卖家应在店铺每个服务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展的申请,缴纳续展服务期的平台使用费和提交其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并经汽车联审核。

8.4 卖家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通过汽车联审核的,自店铺服务期满之日起,汽车联开放平台将不再向卖家提供该店铺的任何服务。

 

第九章附则

9.1 本标准中的“日”如无特殊说明均指连续的自然日,如10日是连续10个自然日。

9.2 汽车联开放平台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9.3 汽车联开放平台可能随时修改、补充或更新本规则,并在该规则生效前在汽车联开放平台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通知所有使用汽车联开放平台服务的主体,一经发起举报即为接受变更后的规则内容。 


本标准于2016年6月8日发布,于2016年6月9日生效,《汽车联2016年度开放平台各类目资费一览表》《2016年汽车联开放平台类目一览表》将于2016年6月15日正式生效,其中涉及的保证金资费标准发布即生效;            

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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